近日,针对望谟县大观金矿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为,望谟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履职,促使该企业及时缴纳欠缴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651.05万元。
望谟县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望谟县大观金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效果不理想,为进一步查明相关行政部门履职情况,该院在调查核实中发现望谟县大观金矿应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1064.72万元,但其未按规定足额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尚有651.05万元未缴纳。为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贯彻落实,该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望谟县大观金矿依法落实边治理边开采生态修复责任并依法追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651.05万元。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安排部署,通过督促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施方案,下达催缴通知书等有效措施,目前完成了剩余651.05万元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按整改实施方案有序推进中。
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有效督促了该企业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确保望谟县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