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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职能
时间:2018-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和县委的坚强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对望谟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法律规定,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县委工作部署,制定检察工作目标,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 

(二)依法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决定捕案件,实施立案侦查监督、查活动监督。 

(三)依法办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 

(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 

(五)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依法处理举报线索,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六)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监督。 

(七)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工作。 

(八)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九)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检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负责检察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县委、上级人民检察院管理本院检察人员,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规划落实检察机关财物装备工作,开展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检察技术工作。 

(十二)负责其他应当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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