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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8-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1月11日在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孙国祥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各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7年工作回顾

2017年,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州检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大力支持下,在县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县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顺应改革,强化担当,主动作为,认真履职,为“五个望谟”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成绩。

一、狠抓平安建设,提升安全感、满意度

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全面梳理影响群众安全感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犯罪和化解社会矛盾,着力提升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

严惩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批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87件120人,起诉114件198人。严惩各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起诉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33件50人,起诉抢劫、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44件81人。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某某、王某某涉嫌赌博案、伍发财故意伤害案等重大恶性刑事案件34件(次),推动侦查、批捕、起诉的有效衔接,依法准确打击犯罪。

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促成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作出不捕决定4件4人,作出不诉决定18件18人。积极引导当事人在法治轨道上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受理来信来访、控告申诉32件(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1件。结合脱贫攻坚,依法6名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5万元,既帮助因犯罪行为导致贫困的被害人,又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

重拳出击法治护校园。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依法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42人,起诉68人;依法不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人,不起诉6人。加强特殊保护,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封存率达100%。为有效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工作,我院聘任101名教师作为法治宣讲员,通过对宣讲员的培训,有效帮助各校宣讲员在校园内开展法治宣讲。同时,我院创新法治教育方式,牵头开展“法治小螺号”专项行动,录制“双语”(普通话、布依语)音频,利用校园广播更好地引导未成年知法、学法、懂法、用法。

二、强化责任担当,全力惩防职务犯罪

    认真落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蹄疾步稳配合开展职能、机构、人员等改革工作,目前5名检察人员已经顺利转隶。同时,紧紧围绕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关于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明确目标,以掷地有声的成绩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坚决惩治腐败。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和侵权渎职犯罪7件11人,所查办案件均为大要案,挽回经济损失431.28万元。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加大对自侦工作的全局谋划,做到早规划、早安排、早部署,要求全体自侦部门干警要讲政治、讲奉献、讲牺牲,上半年我院率先在全州完成全年自侦部门立案任务,工作成绩获州政协副主席、县委书记李建勋同志、州检院检察长刘青同志的高度肯定和赞扬。

加大源头预防。精准开展职务犯罪源头预防,深入望谟县国税局、烟草局、新屯街道办、石屯镇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205次,主动到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频发的领域或系统开展预防调查10次,进行案例分析10件,发出健全机制检察建议13件。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996次。积极介入望谟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县城高车安置点工程、望谟县景阳新城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开展预防宣传、预防调查、预防咨询工作,为民生资金项目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加强检察监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坚持自身宪法定位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坚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强化刑事检察监督。监督侦查机关立案7件,监督侦查机关撤案8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40人,不起诉46人;纠正漏捕7人,纠正漏诉21人;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4份,向审判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向刑罚执行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7件17人;对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提请抗诉1件,获州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依职权调取民事执行监督线索4件,作出终结审查1件,向县法院发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3件,法院已采纳检察建议并执行完毕;办理审判程序监督案件1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件,法院已回复并采纳该检察建议;对两宗国有土地出让金案件向县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2件,国土部门已按照程序收回该两宗国有土地。

强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共受理各类线索32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登记后及时分流到县纪委、县公安局进行办理。受理申诉案件1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2017年12月,我院因在检察文明接待室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被省检院授予“全省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称号。

四、坚守责任担当,践行检察工作职能

不断强化责任担当,主动作为,在贯彻落实省委、州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上下大力,突出服务大局,践行检察工作职责。

助力决胜脱贫攻坚。牢牢把服务保障脱贫攻坚重大政治责任扛在肩上,认真贯彻执行州检院制定的《检察机关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行动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在全县39个深度贫困村设立检察联络室,每个村确立一名联络员,打通检察工作服务脱贫攻坚最后一公里。为新屯街道办唐家坪村、竹山村、纳坝村、巴巴坪村协调解决人畜饮水工程、水毁公路修复工程、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等合计30余万元,用实际行动解决贫困户燃眉之急。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和热点,持续开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查办涉及农业、水利、国土、教育、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草地畜牧等领域的职务犯罪7件11人,其中我院严肃查处原望谟县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某某等4名干部涉嫌贪污受贿案件,严惩虚报冒领、骗取惠农资金职务犯罪,保障民生资金落到实处,积极为推进脱贫攻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公益诉讼初现成效。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自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对20起行政机关履职不当发出检察建议,收到行政机关整改回复19起。其中,立案4件,经呈报省检院审批,向普安法院起诉4件,均获胜诉。加大对县国土局、环保局、王母街道办、平洞街道办等整改监督力度,其中诉环保局怠于履职一案中,我院主动与环保局协商、配合,督促“杨家堡上金矿”补植复绿面积220亩,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围绕“五个望谟”建设目标,为望谟绿水青山保驾护航。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件7人,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件3人,为生态环境保护清除“蛀虫”。依法批准逮捕滥伐林木、失火等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4件4人,依法提起公诉7件8人。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47件,已收到回复45件。发出“补植复绿”检察建议5件,建议“补植复绿”面积456.5亩,种植杉木67885株。其中,已落实种植面积250亩,种植杉木41750株。

聚焦“两个专项”工作。制定《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通过走访工商、税务、林业等行政执法机关,并依托设立的派驻森林公安检察联络室,充分发挥职能,加大对我县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立案监督工作力度,向望谟县国土局、林业局、卫计局、乡镇街道办发出检察建议45份,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4件4人,监督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案件3件3人,监督移送食品安全犯罪1件1人。“两个专项”工作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五、深化改革创新,全面提升履职能力

深入贯彻上级院决策部署,坚持把以司法改革为核心的体制创新和以大数据运用为核心的科技创新作为“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努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

深化司法责任制。紧扣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90%以上的案件由员额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并负责。办案质效明显提升,审查逮捕案件办案时间平均缩短11.6%,审查起诉案件办案时间平均缩短6%。今年以来,我院案件质量网上评查得分明显提高。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批捕、公诉、控申、民行、职务犯罪等案件134件、出庭支持诉讼7人(次),司法亲历性进一步凸显。

着力智慧检务建设。围绕科技强检战略部署,依托全省大数据发展浪潮,2017年我院共上线运行统计模块、执行检察业务模块、侦查活动监督系统、法检互联系统、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视讯应用、检务保障信息系统、大数据分析服务系统、贵州检察队伍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案件智能研判系统等10余个应用系统。以科技手段,全面提升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初步实现智慧检务的建设蓝图,为全面履行检察职责、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六、加强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从严治检

坚定不移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治检,不断提升检察队伍战斗力,推动治党治检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构建“学习型检察院”。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强化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武装,将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支部学习、干部上讲堂有机结合起来,组建学习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举办“望谟检察政治培训”、“新时代学习大讲堂”培训10期;参加上级检察院和县级各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59人(次)。通过上述措施,县检察院干警“四个意识”得到全面提升,政治理论水平得到提高,履职能力得到锻炼。

从严治检持续深入。依托州检院研发“贵州检察队伍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大数据+动态考核管理干部”模式,制定《“四位一体”从严管理干部实施办法》、《从严治党治检示范党组专项建设实施方案》等,抓好干部的管理工作。深入推进最高检、省检院巡视和州检院巡察整改工作,对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等方面存在的6个方面24个问题,提出64条整改措施,解决各种突出问题。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共预防提醒约谈98人(次)、通报批评5人(次),全院检察干警纪律意识和工作作风得到明显改善,精气神进一步提振

队伍建设取得新成效。2017年,我院狠抓队伍教育管理,提高队伍战斗力,实现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双丰收。共有16名同志获得上级检察院和省、州、县各级表彰23项,获得集体表彰5项。其中我院被省检院评为“全省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先进集体”,我院反贪污贿赂局被评为“2017年度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梁富强同志被省检院评为“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先进个人”,刘文国同志被省检院评为“民生资金保护专项先进个人”和预防宣讲竞赛“优秀标兵”,陈玉露同志获全省检察机关理论研究会征文二等奖。

七、自觉接受监督,打造阳光型检察院

始终把检察权的行使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下,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

依法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加强代表、委员联络,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调研、参加检察活动等125人(次),积极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0余人(次)。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报告或通报重大工作和重大事项20余件(次),及时办理并回复人大代表意见建议6条,代表满意度100%。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深化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召开2次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50余名代表走进检察、监督检察。积极构建阳光监督机制,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62件(条),公开法律文书120篇,公开重要信息72篇,接受辩护与代理预约30件(次),司法办案更加透明、便民,在全省检察机关满意度测评中,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百分百的满意度荣获全省第一。

各位代表,2017年,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上了新台阶。各项成绩的取得县委坚强领导、县人大有力监督、县政府大力支持、县政协民主监督的结果,也是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我们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需要完善和改进的问题:一是队伍专业化水平还不够高,与新时期对法治的要求不适应,服务大局的能力有待提升。二是法律监督还不够到位、监督手段单一、存在畏难情绪等情况依旧存在。三是全面从严治党治检主体责任传导不到位,对司法不规范行为、干警纪律作风等问题的“望闻问切”做得不足等等。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2018年工作安排

2018年,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总任务,忠诚履职,在新的伟大征程中创造无愧于新时代的检察业绩。

一是始终把牢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二是坚决履行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使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严惩影响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各类刑事犯罪,坚决维护公共安全,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

三是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望谟。全面加强刑事、民事行政、控告申诉、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等,牢牢坚守公正司法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是加强和改善民生检察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服务和保障脱贫攻坚,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中展现检察新作为。

五是继续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特殊独特作用。推动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实现检察工作和监察工作的无缝衔接,对职务犯罪进行精准打击、有效防范,努力在更高层次更高起点上持续发挥好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

六是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主线,着力在完善综合配套措施、解决突出问题上下功夫,不断增强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效能。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检察工作中运用,用信息化手段破解检察工作难题,不断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七是始终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坚持从严治党治检永远在路上,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管党治党的螺丝钉拧得更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扎实工作、奋发有为,为全县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报告用语说明

1.“补植复绿”: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探索符合生态环境实际的一种生态司法保护模式。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督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主体出资出力,通过补种树木等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对认真履行“补植复绿”的违法犯罪主体,检察机关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及相关部门提出依法从轻处理的建议。

2.公益诉讼: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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