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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至2016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人大工作报告
时间:2018-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8月30日在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孙国祥

 

县人大常委会:

现在,我代表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报告2015年以来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15年以来,我院在县委和州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各项决策部署,立足检察职能,认真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服务和保障生态公园县建设,为全县“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整合力量,强化队伍建设。我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科自2014年5月23日成立以来,院党组将队伍建设放在首位,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检察队伍。一是将业务骨干调整充实到生态环境保护科工作。二是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上级检察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安排部署,使干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三是完善机制。建立民行与自侦、侦监、公诉、控申等部门之间案件线索移送与信息共享机制,在线索摸排、证据收集、案件审查、出庭公诉等方面密切协作。

二、加大宣传,创新检察工作机制。在宣传方面,我院与县林业局、环保局、国土局、水务局、森林公安局、相关乡镇(街道办)等共签订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共28份长效机制文件。“法制进乡村(社区)校园”宣传活动中,印制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成册,深入乡镇(社区)、学校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群众、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共建生态美丽家园。在禁渔期多次与县农业局、海事局联合到红水河流域开展保护水资源,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履职,清理非法捕鱼工具,规范渔业养殖,使非法捕鱼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同时,昂武镇、蔗香镇政府分别将58个、10个钓鱼棚安放相应河段,由村民承包,让外来钓鱼者有舒适的垂钓环境,增加村民收入,实现百姓富和生态美的有机统一

三、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2015年7月,高检院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广东、贵州等13个省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黔西南州作为高检院在贵州明确的试点(市)州之一,我院按照上级院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县实际情况,重点围绕矿山污染、生态林业、中小河流治理、公益林保护入手,积极探索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自试点工作以来,共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16件(含诉前检察建议7件),收到上述单位回复16件。经层报省院批复4件,向普安县人民法院起诉4件。4件分别为望谟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杨家堡金矿环境监管职责案、望谟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对马蹄坡砂石厂破坏土地资源行政不作为案、王母街道办事处对辖区怠于履行垃圾管理职责案、平洞街道办事处对辖区怠于履行垃圾管理职责案。经法院开庭审理4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一是确认被告怠于履职的行为违法。二是责令被告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到环保要求。在公益诉讼考核中,黔西南州检察机关名列全省首位,我院所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数名列全州前茅。2017年8月4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被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先进集体,党组成员、专职检委会委员梁富强同志被评为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先进个人。

法院判决后,我院及时进行监督,积极主动与相关单位协商、配合,解决实际问题。县环保局已督促杨家堡上金矿在废弃的原址种植树木20亩,矿区周围补植复绿面积200亩。县国土局已制定马蹄坡砂石厂植被恢复方案,王母街道办、平洞街道办对辖区内垃圾进行清理并建设了相应的垃圾处置措施。通过开展公益诉讼,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强化打击,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

紧紧围绕全县山地旅游战略行动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打击职能,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等,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零容忍”。2015年以来,共受理涉嫌破坏生态环保审查批捕案件3334人,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2425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99人。共受理涉嫌破坏生态审查起诉案件7275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354人,不起诉1415人,正在审查起诉56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既注重办案效率,强化打击效果,又注重案件质量,对情节轻微不捕、不诉的犯罪嫌疑人,责令其补植复绿,恢复生态,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五、惩防并举,严肃查办和有效预防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

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查办和预防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2015年以来,共立案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2件16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8件10人,渎职侵权案件4件6人。查办了望谟县国土局原局长张某、农业局原局长王某某、打尖乡原书记陆某某等一批贪污贿赂案件,县林业局段某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站廖某某滥用职权案等一批渎职失职案件,为推动我县绿色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务环境。坚持惩防并举,更加注重预防,聚焦党委政府重视、社会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政策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等环节开展专项预防、个案预防、行业系统预防、法治宣传和廉政警示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2015年以来,共深入生态环境脆弱的重点地区和执法薄弱的重点环节开展专项预防调查12次,形成预防报告10份,向有关部门发出防控风险、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45件,为构建良好政治生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六、加强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职或怠于履职的,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有效监管,最大限度较少环境损害。2015年以来,共向有关行政机关书面提出检察建议101件,主动介入环保、国土、林业、公安等部门对其执法活动开展同步监督13次。2015年依法查办县委交办的“2·21”专案任务,对县城周边砖厂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环境案件进行查办,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件3人,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追回漏税260余万元,同时向县纪委移送涉嫌违纪线索24件24人,县纪委已作处理,相关责任人受到开除党籍和降职处分,有效地整治了我县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建砖厂的混乱现象。

强化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的诉讼监督,切实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违法办案等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件7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6件6人,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3次。同时注重强化审判监督,确保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七、注重效果,结合办案开展“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工程

围绕“石漠化山头绿起来”三年攻坚行动和“以树为纲·绿色小康”行动部署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办理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等案件中,大力开展矿山地质修复专项工作、土地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专项活动“补植复绿”工作,并对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愿意补种树木修复环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理或建议从轻处罚,达到办理一件案件、恢复一片青山,挽救一个家庭”的目的,将犯罪对环境资源的破坏降到最低限度,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环境双赢。2015年以来, 共发出检察建议45份,补植复绿2950亩。在补植复绿考核中,黔西南州检察机关名列全省首位,我院监督补植复绿面积名列黔西南州首位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在县委和州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借此机会,我谨代表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与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一是监督力度不够,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手段缺乏刚性。二是监督方式滞后,主要以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后的事后监督为主,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督机制,监督触角有待进一步延伸,监督关口需要进一步前移。三是监督实效还不突出,虽然办理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犯罪案件,但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没有完全形成合力,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威慑效应还不明显。特别是补植复绿方面,存在补植复绿成活率低的问题。四是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由于取证难、鉴定难,导致一些案件达不到起诉条件。

下一步,我院将按照上级院的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新跨越,为我县坚守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实现经济社会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实现百姓富与生态美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该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责,这是党和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人民交给检察机关的一份沉甸甸的信任和重托。我院将进一步紧紧围绕县委建设生态公园县的战略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特别是对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对杨成渎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依法查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进一步加大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视察时“加大污染防治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牢牢守住、守好贵州这片宝贵的生态环境”的指示,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突出打击重点,坚决遏制破坏生态环境犯罪高发势头。集中人财物力,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为构建政治生态好、经济生态活、社会生态优、自然生态美的“四位一体”大生态格局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是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加大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力度,不断建立完善和落实联席会议、案件移送、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开展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专项检察监督,加强跟踪监督,提升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的刚性,增强监督实效。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不够法律处理的及时移送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四是进一步加大“生态司法修复”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与林业、国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结合办案继续深化“补植复绿”“矿山修复”等工作,努力形成生态环境立体化、多元化的综合治理格局。立足检察职能,把惩治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有机结合起来,深入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与相关部门建立专门的生态修复常态化工作机制,促进生态修复工作规范开展,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进一步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实效。

五是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深入贯彻“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两微一端”等媒介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结合执法办案,聚焦突出问题,支持和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落实普法责任,深入乡镇、村组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干部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自觉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充分体现了县人大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我们将以此为动力,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决议,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努力抓好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为我县全面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和绿色发展水平、实现百姓富和生态美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报告中相关用语说明

 

1.“补植复绿”: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探索符合生态环境实际的一种生态司法保护模式。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督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主体出资出力,通过补种树木等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对认真履行“补植复绿”的违法犯罪主体,检察机关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及相关部门提出依法从轻处理的建议。

2.公益诉讼: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需要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对行政机关不依法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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