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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望谟解放后,1953年成立县检察署,由县公安局局长姜曰存兼理检察署工作。公安、检察合署办公,使用省人民检察院署颁发的“望谟县人民检察署”木质方印一棵和同文的木质条戳一枚。1954年县人民检察署正式挂牌办公。

  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全国各级人民检察署改称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据此,1955年1月将“望谟县人民检察署”改称“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但印信仍暂用人民检察署之方印和条戳。至1956年始启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圆形印章。首任检察长魏庆适。院址:县城民族路。县人民检察院随行政区划变更,先后隶属兴义专区、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检察分院领导。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若干人。望谟县检察院实配人员,1955年3人,1956年4人,1960年10人,此后十余年均按5人编制执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望谟县人民检察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35名,实有政法专项编制人员32人,工勤编制3名。在编人员中,员额制检察官9人,检察官助理10人,书记员4人,检察技术人员2人,司法警察4人,司法行政人员3人。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院领导班子成员6人,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专职检察委员2人.内设4部1室(即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政治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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