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三步走”积极探索参与社会治理
时间:2023-1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的出台,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了政策依据,丰富了行政检察监督内涵,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创新社会治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不久前闭幕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应勇检察长对这项工作也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因此,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和大检察官研讨班精神,积极探索监督模式,通过履职发现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分析其偶然性因素之外的制度性根源,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社会治理相关制度,推动实现依法治理、系统治理。

一是主动搭建社会治理平台。行政检察在开展法律监督的过程中,部分行政机关对法律监督存在抵触现象,因此县检察院积极主动向县委汇报争取支持,县委书记徐炼同志作出批示,推动县检察院联合22家行政执法单位会签《关于推进望谟县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合力化解行政争议”、“共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联络”等四个方面内容,为行政检察参与社会治理搭建了新的平台。截止目前,发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存在治理漏洞12件,发出检察建议12份。

二是加强沟通共商治理对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社会治理漏洞时,需做好部门间的沟通与衔接,强化协同监督理念,通过主动走访,阐述检察监督目标,与行政机关保持良性互动关系,努力赢得理解与支持。通过会同行政机关举行圆桌会议、磋商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剖析问题根源、找准病灶,共同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行政机关开展自我纠错。截止目前,向行政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2件,行政机关采纳并整改12件。

三是坚持案件治理跟踪回访。行政机关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作出整改并回复后,行政检察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实地走访、微信、电话跟踪等方式进行事后跟踪回访,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拒不履行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州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时通报同级党委、纪委监委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确保检察监督有力有效,实现案件治理闭环,目前,共开展事后跟踪回访案件12件

编辑丨龙洪琴

一审丨龙洪琴

二审丨李小伟

三审丨董均平

检务公开
检察长之窗
院情简介
机构设置
检察职能
工作报告

版权所有: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08594610403 邮编:5523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