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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渔业生态资源,赔!
时间:2021-12-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12月9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安龙县人民法院对黄某俊、韦某海、韦某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书。判处3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处以刑罚,支持望谟县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请求,判决3被告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修复费(8380元)购置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2021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俊、韦某海、韦某辉利用电鱼设备在望谟县蔗香镇板陈村巧幕组打行河内电鱼,于当日23时许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3被告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计149尾,总重4.3kg,其中,白条鱼131尾(重3.5kg),华鲮鱼18尾(重0.8kg)。

2021年720日,望谟县农业农村局受望谟县检察院委托,出具《关于黄某俊韦某海韦某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业资源损失评估意见书》:使用电捕鱼的方式会破坏鱼类的繁殖系统影响水生生物多样性,同时电捕鱼过程中电死击伤的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未被捞取的部分随着尸体腐败会严重影响水体水质造成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危害水生态安全经评估,补偿金额为8380元 

望谟县检察认为,黄某韦某海韦某辉在望谟县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采取电鱼的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本地生态渔业资源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出3被告人应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8380元用于增殖放流的诉讼请求。 

    增殖放流、投放鱼苗确实可以发挥鱼类维系水体生态平衡的作用,促进水体良性循环,起到生态修复的作用,但是破坏生态资源容易修复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保护生态人人有责,非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就能解决,它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望谟县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希望让更多群众了解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让更多的群众携起手来,与司法机关一道保护多彩望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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