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9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安龙县人民法院对黄某俊、韦某海、韦某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书。判处3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处以刑罚,支持望谟县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请求,判决3被告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修复费(8380元)购置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2021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俊、韦某海、韦某辉利用电鱼设备在望谟县蔗香镇板陈村巧幕组打行河内电鱼,于当日23时许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3被告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计149尾,总重4.3kg,其中,白条鱼131尾(重3.5kg),华鲮鱼18尾(重0.8kg)。
2021年7月20日,望谟县农业农村局受望谟县检察院委托,出具《关于黄某俊、韦某海、韦某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业资源损失评估意见书》:使用电捕鱼的方式会破坏鱼类的繁殖系统,影响水生生物多样性,同时电捕鱼过程中电死、击伤的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未被捞取的部分,随着尸体腐败,会严重影响水体水质,造成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危害水生态安全,经评估,补偿金额为8380元。
望谟县检察院认为,黄某俊、韦某海、韦某辉在望谟县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采取电鱼的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还对本地生态、渔业资源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出3被告人应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8380元用于增殖放流的诉讼请求。
增殖放流、投放鱼苗确实可以发挥鱼类维系水体生态平衡的作用,促进水体良性循环,起到生态修复的作用,但是破坏生态资源容易,修复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保护生态人人有责,非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就能解决,它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望谟县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希望让更多群众了解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让更多的群众携起手来,与司法机关一道保护多彩望谟。